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198号
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垚,北京市汉***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