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悦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与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3198号 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垚,北京市汉***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献县振宏建筑器材销售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爽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