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142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6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123MA745FA4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鲁家滩街工街60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