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3民初142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月l7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益民,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鲁家滩大街60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德盈创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