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15877551。 诉讼代表人:***,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新华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229753A。 诉讼代表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山堆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截止到2018年1月3日欠款本金498102.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37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荣达机械厂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6执9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