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11民初746号
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