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铂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91民初504号 原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在本院指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届满前,原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