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铂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602号 原告:***,男,1996年2月4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迁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