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02民初602号
原告:***,男,1996年2月4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住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迁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