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清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安徽清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2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涓桥镇桂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55633927X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清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7223499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清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清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万元的财产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