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23民初866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彦华,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玉缘小区珠宝城20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3MA6KMAQ76U。
负责人:张桂旭。
被告: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新环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681298243G。
法定代表人:宋兴武。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银清(未到庭)、高炜博,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与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云南信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00元,减半收取计156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选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洪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