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1658号 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