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51民初8863号 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强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976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裕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