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秦某乙,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住长丰县双墩镇。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戎某,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码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乙,该项目负责人。
原告***、秦某乙、戎某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秦某乙、戎某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乙、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乙、戎某承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175元,予以退回原告***、秦某乙、戎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