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3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汶溪路26号B01栋A区235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80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关于江苏昆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关联案件较多,尚未执行完毕。因上述案件均为金钱给付类案件,且涉及同一被执行人,为优化执行资源配置,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集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5)豫03执364号的执行。
二、将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洛仲字第517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并入(2025)豫03执414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吴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