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院(2020)津0116民初2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34870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69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2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杨 楠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