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
法定代表人:苏连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87028.31元。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天津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2月9日-2022年2月8日),于2021年2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六辆,查封期限两年(2021年2月22-2023年2月21日)如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987028.31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1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董跃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