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355号
申请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治新,经营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天津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基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恒基公司2022年2月2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天津建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28470.18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原告天津恒基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恒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8470.18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