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福建大厦904。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
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1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1914.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