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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