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256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清(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住总(天津)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