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8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万福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1)皖1821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环能建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案涉工程因张***延误工期,导致环能建设公司缴纳给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的履约保证金被部分扣除。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存在瑕疵,未考虑张***实际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过错,判决保证金全额返还,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2.***受环能建设公司委托管理案涉工程,其擅自将工程交由张***施工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未考虑***的过错及责任,判决环能建设公司承担全部返还责任不合理,显失公平。 张***答辩意见:本案是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应当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款是否结算不影响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环能建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存在过错。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意见:环能建设公司与张***之间过错问题,由法院依法认定。***仅是受环能建设公司安排参与管理,环能建设公司知晓并认可张***的实际施工,本案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系环能建设公司与张***之间纠纷,***对外无过错,环能建设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环能建设公司对***的上诉请求。 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环能建设公司立即向张***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3日,环能建设公司中标郎溪县恒压泵站建设及老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6月3日,建设单位郎溪县自来水公司与环能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7履约担保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中标价的7%,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2019年7月15日,环能建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管理协议书,委托***对郎溪县恒压泵站建设及老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管理。之后,张***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双方经协商,***将案涉工程交由张***施工。张***组织施工部分工程后,因故无法继续施工,环能建设公司遂全面接管案涉工程。2020年11月20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7月8日,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向环能建设公司退履约保证金703405.92元。 另查明:2019年5月31日,张***向***账户转账100万元,***向张***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张***郎溪县恒压泵站建设及老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当日,***向环能建设公司转账100万元,环能建设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款事由为郎溪县恒压泵站建设及老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履约金。同日,环能建设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入98.5万元,用途为郎溪县恒压泵站建设及老城区自来水管网改造工程履约金。 再查明:张***施工过程中,曾于2020年1月20日向环能建设公司借支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该款尚未归还。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张***诉环能建设公司主体是否错误?2.张***诉请返还保证金的条件是否成就,若成就返还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环能建设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委托***进行项目管理,***将案涉工程交由张***施工,结合施工过程中张***向环能建设公司借款支付工人工资及到期材料款等行为,张***虽未与环能建设公司签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张***的合同相对方系环能建设公司。***作为环能建设公司委托的项目管理人,其接受张***保证金的行为系代表环能建设公司。对环能建设公司辩称与张***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张***作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环能建设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以返还。张***有权要求环能建设公司返还保证金,但利息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故对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环能建设公司辩称案涉工程与张***未进行结算,保证金不符合退还条件,对此,保证金目的系督促合同双方履约,并非属于工程款的部分,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环能建设公司与张***之间是否结算不影响环能建设公司退还张***履约保证金,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环能建设公司辩称张***向其借款,保证金应予以扣除,对此,该借款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环能建设公司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环能建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扣其部分保证金的原因系张***的过错导致,双方的结算不及于张***,环能建设公司应退还张***100万元保证金。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一、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一次性返还张***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二、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环能建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本院审查认定如下:1.原审中,环能建设公司提交其与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约定环能建设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为“中标价的7%,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第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环能建设公司陈述,因案涉工程工期延误,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从环能建设公司缴纳的98.5万元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了281594.08元,环能建设公司对此未向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提出异议。环能建设公司另陈述,目前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与环能建设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款已经结算支付完毕。 2.原审中,环能建设公司提交其与***项目管理协议书,其中第二项项目工程管理第2条约定***对主合同的全部内容负责全程履约,并承担履约过程中的责任。二审中,环能建设公司补充提交***承诺书,其中***承诺自愿承担主合同全部权利和义务。环能建设公司陈述,其与张***之间就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条件没有约定。 3.本院经查询,就张***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向环能建设公司借款事宜,环能建设公司已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由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皖18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判令张***归还环能建设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陈述对该判决已提起上诉,环能建设公司陈述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 4.二审中,环能建设公司、张***、***均陈述,环能建设公司与张***或者***之间就案涉工程款目前尚未办理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环能建设公司实际收到张***1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客观存在。环能建设公司与张***之间就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没有约定,与***之间约定适用建设工程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张***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主合同约定的条件主张履约保证金的返还。环能建设公司与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无息);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而非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应当退还环能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98.5万元,环能建设公司亦应当将实际收到的张***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予以退还。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退还环能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时,以工期延误为由扣除281594.08元,不符合合同约定;但郎溪县自来水总公司与环能建设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款已经结算支付完毕,环能建设公司最终应得款项未受到不利影响。现环能建设公司与张***或者***之间就案涉工程款尚未办理结算,如果案涉工程因张***、***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环能建设公司可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一并主张处理;在本案中要求不退还或者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不符合建设工程主合同的约定,不能成立。另,就张***工程施工过程中向环能建设公司借款事宜,当事人已另行诉讼依法处理,故不影响本案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综上,环能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