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

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保467号
关于铜陵三佳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705财保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1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书记员  徐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