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02民初597号
原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柏枧山路以西、莲塘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07562623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省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万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1534435312。
法定代表人:*之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环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97元,减半收取6748.5元,由原告安徽众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