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02民初278号
原告:***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松原大多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北路**。
原告***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大多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松原大多油田配套产业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研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年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