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吉林省建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建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124737437、汇票金额为19881.47元、出票人为乌兰浩特恒大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省建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5日,付款银行为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