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

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2127号 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45.70元; 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