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洋鸿星岛广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熙龙湾花园3栋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94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大鹏路以北创元路以西京基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77KTQ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终149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5005.52元(本金633600元及算至2019年8月27日止的滞纳金25080元、受理费16325.52元,至付清止的滞纳金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915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