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114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6年3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大鹏路以北创元路以西京基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2019〕345号仲裁裁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江油川一精机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