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169号
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晋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