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民初167号 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晋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原告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