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晋兴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邵义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伟生,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伟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资兴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方正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伟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王伟生、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7589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4758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资兴市东江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王伟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湘1081执6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永飞
审判员 刘 华
审判员 何学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黄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