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某有限公司;漳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625民初104号 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6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8786741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武安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R9K1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福绿建)与被告漳州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辰房地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福绿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骏辰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索福绿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骏辰房地产向索福绿建支付质保金6395.91元;2.判令骏辰房地产向索福绿建赔偿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543.21元(以欠付质保金6395.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5月15日为543.21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骏辰房地产承担。庭审中,索福绿建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索福绿建与骏辰房地产签订了《漳州中骏四季风华入户门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暂定含税金额为96457.03元,合同第4.4条约定:“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合同第13.1条约定“保质期为贰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双方签订合同后,索福绿建在约定期限内依约完成了全部合同约定的入户门安装施工任务。2020年5月25日该建设项目在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正式验收。2020年8月11日索福绿建向骏辰房地产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了移交,各方签署了一份《工程移交单》。2020年底双方对合同进行结算,各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工程结算汇报单》,结算价款最终确定为127918.13元,案涉项目质保金为6395.91元。按照合同约定2022年8月10日保修期届满,骏辰房地产应在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8月19日前)向索福绿建无息支付质保金6395.91元,索福绿建工作人员多次催告骏辰房地产支付质保金,但骏辰房地产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骏辰房地产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2日,骏辰房地产(甲方)与索福绿建(乙方)签订《漳州中骏四季风华入户门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甲乙双方就漳州中骏四季风华入户门制作安装及维修维护事宜达成一致,合同含税暂定总价96457.03元;2.入户门安装完毕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钥匙,甲方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3.保质期为2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索福绿建依约进场施工。2020年5月25日,中骏四季风华(1#、2#、4#-7#楼及地下室)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20年8月11日,漳州中骏四季风华420樘入户门及五金配件办理移交。2020年11月26日,骏辰房地产与索福绿建出具《工程结算汇报单》,确认案涉入户门安装工程结算造价为127918.13元,已付工程款81243.13元,未付工程款46675元,质保金6395.91元。索福绿建确认除质保金外,其他款项均已付清。 上述事实,有索福绿建提交的《漳州中骏四季风华入户门安装施工合同》、网页截图、《工程结算汇报单》《工程移交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索福绿建与骏辰房地产签订的《漳州中骏四季风华入户门安装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索福绿建承揽项目已移交双方并办理结算,骏辰房地产应按合同约定向索福绿建支付剩余5%质保金。故索福绿建请求骏辰房地产支付质保金6395.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骏辰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漳州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质保金6395.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骏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