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02执608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执行的安徽某有限公司与陈某、李某、韩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陈某、李某、韩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陈某、李某、韩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期限一年。
需续冻结的,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申请,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