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53号
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65号、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68786741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乾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阿房二路正义纺织公司办公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784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乾景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1元,减半收取3115.5元,由原告浙江索福绿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