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7693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执行董事。
被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8月8日,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88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