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4民初1138号
原告:**家,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16J。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家与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告**家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