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家与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4民初1138号 原告:**家,194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16J。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家与被告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告**家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