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91民初8508号
原告:于某某,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高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酒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某工程公司、被告某建设公司、被告山东高某有限公司、被告某酒庄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