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万创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11民初7038号
原告:山东兴万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二号路华润置地广场7号楼15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泰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黄前镇通泰大街1号(公共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永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邵庄村村北路南蒜通天下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兴万创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齐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兴万创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兴万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