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315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推土机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横山南路新徽商公寓28#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971186XA。
法定代表人:薛晏河。
被告:***,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周崇武,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周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承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修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