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2710号 原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2025年6月4日,原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