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5民初498号之一
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篁嘉村甘二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550000元。原告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作出裁定: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在55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840元,由原告旌德县瑞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