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613民初2688号 原告:上海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96元,原告上海某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