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润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湕森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财保92号
申请人:**润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上城铂雍汇花园9幢14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芳,**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湕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31号5幢908室自编01(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张庚溯。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省江门市新会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36号泰成大厦2楼自编3号、5楼503。
负责人:陈东岳。
申请人**润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湕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101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2241010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润隆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湕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41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润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