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湕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润隆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湕森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4民初4988号
原告:**润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上城铂雍汇花园9幢145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芳,**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湕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胜利南路31号5幢908室自编01。
法定代表人:张庚溯。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洋,**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梅,**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高军,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洋洋,**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梅,**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义,男,香港永久性居民,1975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润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湕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高军、李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润隆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润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均伟
人民陪审员  郭翠瑜
人民陪审员  陈国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慧青
书 记 员  陈国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