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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2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兴城路128号1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9)苏09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