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2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游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新材料装备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曦,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3253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589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