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253号之一
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曙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游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姜堰区俞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新材料装备产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曦,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溱鲲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计2590元,财产保全费1813元,合计4403元,由原告泰州市正大钢业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