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9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工业园南园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9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