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925号之二
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工业园南园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