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925号
申请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溱东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工业园南园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元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金格米拉科技有限公司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秀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何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