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9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女,193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杭太生,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元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865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