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民初7402号
原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一段218号御锦坊1栋2-1号至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YDPK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街道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AKPYC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立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望留街办市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1305826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世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立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864元,由原告德阳蓉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